天山網訊(記者唐華容 通訊員王峰報道)男女定下婚約後在一起生活整合負債了近6個月,分手時,男方想索回8萬元的彩禮、1萬餘元的金銀首飾款,被女方的父母拒絕。11月12日,新疆溫宿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,對這起婚約財產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。
  2012年3月,張某與秦某經人介紹確立了戀愛關係,張某及父母給了秦某3千餘元的見面禮,以後雙方來往,張某還給了秦某家不少高檔煙酒。不久,兩人關係發展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,張某家給了秦某家8萬元彩禮及價值萬餘元的金銀首飾。當年國慶節兩人舉辦了婚禮並住在一起,但沒有膠原蛋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《結婚證》。
  2013年3月底,張某與秦某分手租屋。兩家為返還彩禮一事而爭執不下,張某於是將秦某告上法庭,要求返還8萬元的彩禮、1萬餘元的金銀首飾款以及戀愛期間雙方往來開銷的8千元。
  秦某及其父母認為,雙方舉辦婚禮近半年,雖未領取結婚證,但已有夫妻之實。現在張某提出解除婚約,負債整合按照農村“男方提出退婚,彩禮不予退還”的風俗,女方沒有義務返還彩禮。
  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和秦某未進行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,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。張某給付秦某的彩禮款數額較大,秦某應依法予以返還。但鑒於兩人同居的事實並結合此案件審理情況,彩禮款數額返還比例可適當降低。依照有關法律規定,法院依室內裝潢法判決秦某返還張某5萬元彩禮款及1萬餘元金銀首飾款。  (原標題:新疆溫宿縣:同居後分手 彩禮錢該不該退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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