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攝影報道
  “告”
  3千年前
  就開始用了
  我國的民事訴訟大致開始於3000年前的西周時期,當時就使用了“告”字。所謂“訟”,“謂以財貨相告也”,指民事訴訟。獄,“謂相告以罪名者”,指刑事訴訟。
  另外,按照宗法等級制度,在一般情況下,兒子是不准告發父親的,即所謂“父子將獄,是無上下也。”下級奴隸主也不准告上級奴隸主。
  當事人變化
  到法院去,可以說是當應訴人,是為瞭解決問題,不再說是成了被告,不會讓別人覺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錯
  ———應訴人
  稱謂改變能避免雙方的對立
  ———起訴人
  有些當事人,覺得當被告沒面子,一定要當原告才滿意———律師
  一個“告”字,深藏了多少恩怨!在中國傳統文化中,成為“被告”往往被認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。
  ———法庭庭長
  1953年,稱為“原告”“被告”
  昨日,在郫縣法院檔案室,在該法院成立64年後,成都商報記者看到了仍保存完好的第一份民事訴訟卷宗,立案時間為1953年5月17日,案由離婚。其中一份“聲請書”就是今天的“民事起訴狀”,在卷宗中,雙方當事人被稱為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。
  1973年,雙方均稱“當事人”
  時間推進20年,在1973年4月形成的一份卷宗中,一張油印的婚姻案件調解書在當事人的稱謂上卻悄悄發生了變化,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都被換成了“當事人”。
  1985年,合同糾紛稱“原告”“被告”
  而當改革開放的春風吹起後,法院的案卷中開始出現經濟類糾紛。在兩份1985年形成的民事調解書中,一份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的稱謂為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;而在一份離婚糾紛中,卻都是“當事人”。
  昨日,在郫縣法院郫筒法庭,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這對存續了“千年”的稱謂,在調解案件中,走向了終結,取而代之的叫法是“起訴人”和“應訴人”。據成都商報記者瞭解,郫筒法庭中啟用“應訴人”“起訴人”的稱謂,不僅是郫縣更是全國民事調解案件中的首例。關於此次改革目的,該法庭庭長周椿稱,就是為了減少雙方的對立情緒,在溫馨和諧的氣氛中解決糾紛。
  法庭沒有那般“威嚴”了
  昨天,在郫縣法院郫筒法庭,鬱悶了大半年的90後小伙曾強終於露出了笑容。去年10月12日,曾強駕駛轎車撞到了騎電瓶車的鐘洪夫婦。後來雙方就如何賠償扯起皮來,對方將曾強告上了法院。只是一個簡單的車禍,賠償數額也就幾萬塊錢,年紀輕輕的自己就成了被告,跟朋友說起來都覺得不太好意思。被起訴後,曾強一度情緒低落。
  然而,昨天,曾強一走進郫筒法庭的調解室,他就發現這個“法庭”似乎沒有想象中那般“威嚴”。不大的房間,正中一張六邊形的木桌,而桌子上當事人的牌子也不再是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,而是被換成了“起訴人”和“應訴人”。
  辦案法官冉垠微笑著讓雙方圍坐在六邊形的木桌旁,雙方當事人圍著木桌相繼坐下,沒有了普通法庭上的“隔空相望”,曾強和鐘洪夫婦都顯得很輕鬆。
  冉垠說,這個案子雖然小,但雙方對於應按照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進行賠償一直爭論不休。第一次調解時,雙方還是“原告”和“被告”的身份,雖然也是在調解室,但“原告”“被告”一坐下,緊張的氣氛就有點讓人喘不過氣來。
  昨日,法官周椿在調解過程中,對應訴人和起訴人直呼其名,不像以前那樣在名字前綴上“原告”“被告”。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,雙方當事人當場達成調解協議,由“應訴人”賠償“起訴人”6萬餘元。
  目前僅適用於調解案件
  拿到調解書後,曾強舒了一口氣。對於法院的做法,曾強說,到法院去,可以說是當應訴人,是為瞭解決問題,不再說是成了被告,不會讓別人覺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錯。鐘洪夫婦也說,稱謂改變能避免雙方的對立、對儘快解決問題肯定有幫助,他們很滿意。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李晨艷認為,稱謂改變後,從律師角度看,有利於展開與委托方的工作,避免了以往在稱謂上的解釋與繁瑣;特別是有些當事人,覺得當被告沒面子,一定要當原告才滿意。
  據法官周椿介紹,目前,改變稱謂只是初步嘗試,僅適用於調解案件,而且主要限於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和個人借款等糾紛,這些糾紛往往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出面來處理。另外,因為不能與現行民訴法產生衝突,在民事起訴狀、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上,依然採用“原被告”的稱謂。郫縣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,接下來,他們會根據改革的效果,決定是否擴大適用的範圍。
  喊了這麼多年,為何要變
  一個“告”字,深藏了多少恩怨
  1998年走上審判崗位,從事法官工作10多年,既是昨日法庭的法官,也是改變稱謂的提議者,郫筒法庭庭長周椿昨日向成都商報記者說出了他的思考———
  當法官10多年,我看到了太多的恩怨糾葛。尤其一個“告”字,深藏了多少恩怨,導致了多少隔離。覺得自己犯了啥子事,遭別人告了,就算自己心頭想得開,但都不好意思給別人說,怕人誤解。
  雖然原告、被告僅僅是一種稱謂,但容易讓當事人產生對抗情緒,成了被告就是很丟臉的事,同時也讓原告具有天然的強勢地位。另外,犯了罪的也是被告,容易讓人誤會。
  能不能改改稱謂?眼下中國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經拉起,郫縣法院也在進行多項改革的試點。在這個背景下,郫筒法庭在不違反規定的原則下,做了一些變通。迴避一個“告”字,就可以避免一些無謂的紛爭。
  一次改變,見證著法治進步
  司法人性化
  其實被告,並非不占理、不勝訴
  郫縣檔案室相關工作人員介紹,對於當事人稱謂的變化,他們並沒有進行專門的研究,但通過檔案的查找,可以看出不同歷史時期,法院都在試圖影響當事人雙方的地位關係。
  我國民事法專家、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表示,郫縣法院這一做法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化,“應訴人”的稱謂讓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更突出一點。因為實際上,原告只是積極行使權利的一方,被告也並非不占理、不勝訴。
  法律普及
  消除恐懼,參加訴訟不再丟人
  談到此次改革,周椿表示,隨著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,雖然越來越多的人對“打官司”“當被告”看開了、看淡了,但心裡依然會有一些疙瘩。
  而此次改革的意義,不僅有利於個案糾紛的和諧調處;從長遠看來,因為可以讓當事人覺得參加訴訟不再是丟人的事,可以消除老百姓“恐訴懼訟”的心理,實際上是在鼓勵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,而這也是一個法律普及的過程。
  尊重司法當事人,細節體現
  “被告”不是“被告人” 民事訴訟被告不用不光彩
  雖然同是被訴,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“被告”;而刑事訴訟法則規定為“被告人”。兩個概念相近,不少社會公眾把被告等同了被告人,因此,在民事訴訟中,有的被起訴的老百姓會有一種感覺,覺得自己當了被告,似乎和被控犯罪的被告人差不多,一直以來,老百姓對當被告多了一份不光彩心理。
  周椿庭長解釋,除了法律的明確規定,其主要原因在於民事訴訟的主體除了自然人,也包括國家機關、公司和企業等組織,故稱為“被告”。而在刑事訴訟中,觸犯刑法的都是作為人的罪犯,雖然也有單位犯罪,但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最終也要落在相關責任人的頭上,所以稱“被告人”,指向犯罪個體。
  從“人犯”到“嫌犯” 向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轉變
  周椿介紹,“犯罪嫌疑人”、“被告人”和“罪犯”都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稱謂,而“人犯”只是一種民間說法。不同的訴訟階段,決定了稱謂的不同。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稱為犯罪嫌疑人,當案件訴至人民法院則被稱為被告人,經法院生效的有罪判決,才能稱之為罪犯。
  1996年修訂的《刑事訴訟法》犯罪嫌疑人稱呼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,稱謂的變化,反映的是從有罪推定走向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的轉變。  (原標題:存續了千年的“被告”現在改稱“應訴人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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